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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新婚姻法中关于财产权益的法律问题咨询

来源: 更新时间:2015-10-22 10:51:58 点击:

  【法律咨询】新婚姻法中关于财产权益的法律问题咨询

  1、在婚姻关系中,哪些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双方的财产仍各自掌握,各自用婚前积蓄购置的物品,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5)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生活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6)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7)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8)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9)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什么样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9)婚后购置的虽为个人专用,但价值较大的首饰、图书资料、汽车、摩托车或一方为进行个体经营而购置的其他生产资料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10)双方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但各自以婚后收入购置的物品或合资购置的物品属夫妻共同财产。

  (1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已取得财产权利,但尚未实际取得财产的,离婚时也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

  (1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4、“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含义?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5、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怎么办?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样分割?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

  (1)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2)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7、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如何维权?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8、男女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对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反悔?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支持,由法院确定。

  9、妇女的继承权是否与男子平等?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10、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否继承公、婆的遗产?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